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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 号

发布时间:2024-03-17来源: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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